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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柏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,緩 刑5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並應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 受法治教育6場次。嗣於109年6月11日經該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 72號撤銷緩刑宣告,入監執行。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,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,又犯違反藥事法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,嗣經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上訴字第672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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