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連禹竣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
聲付字第1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連禹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連禹竣前犯竊盜等罪,經本院裁定應執行
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
民國113年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
院為本院(110年度上易字第44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
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
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
法 官 方百正
法 官 陳億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呂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