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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立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詹立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詹立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,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 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原上訴 字第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 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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