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1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文吉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
度執聲付字第1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文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文吉前犯公共危險等罪,經臺灣高雄地
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,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
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
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
院(95年度交上訴字第25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
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
法 官 方百正
法 官 陳億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呂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