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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和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和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和益前犯詐欺等罪,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 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施宜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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