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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假釋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冠富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冠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冠富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,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,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;另犯瀆職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 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9年度上訴 字第1396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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