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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1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伍宣維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於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4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伍宣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、聲請再審 之具體理由及證據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再審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:「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 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。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 時請求法院調取之。」另同法第433條規定:「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 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伍宣維(下稱聲請人)不 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刑事確定判決,具狀聲請再審 。惟聲請人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,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 之繕本之正當理由,另未具體說明其發現何新事實或新證據 ,亦未提出可證明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之證據資料,依上開 說明,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,爰依 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、聲 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,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,即依法駁 回本件再審之聲請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家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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