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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違反森林法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2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洪萬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第二審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洪萬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,逾期未補 正者,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。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。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萬福(下稱聲請人)不服本院96年 度上訴字第1083號刑事確定判決,具狀聲請再審,惟聲請人 僅提出原判決繕本第1頁,而未附具該原判決完整繕本,復 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,依前述說明,其聲 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原判決繕本,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,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 之聲請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楠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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