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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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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思潔 被 告 林三吉 被 告 翁韻琇 一、按【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,應以裁定將該案 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。】,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2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09號) ,於原審判決被告2人有罪,被告2人提起上訴,於本院審理 程序中,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茲因被告林三 吉於民國113年2月20日,被告翁韻琇於同年月21日,分別具 狀向本院撤回上訴,有刑事撤回上訴狀2份在卷可按(本院刑 事卷二第51、55頁)。因被告2人刑事審判程序已因撤回上訴 而終結,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 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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