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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0

過失傷害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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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   原   告 甲○○    被   告 胡玫如 右列被告,因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九十   年    一    月   十 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江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任森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信宗 中  華  民  國   九十   年    一    月   十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Q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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