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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租金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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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宋昭清 宋碧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上 訴 人 宋美玲 宋巧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秀燕 上 訴 人 宋守忠 被上訴人 柳文政 張順集 張寶仁 陳寶玉 張家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魏韻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之原審判命給付金額欄「12,69 1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2,691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彩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秦富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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