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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重上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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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居寶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慧盈律師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Ο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兩造間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 之裁判,以本院107年度消上字第2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,故裁定於該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在案。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經最 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確定,訴訟已告終結, 有該事件歷審判決可憑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, 本院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。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呂姿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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