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履行合約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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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
上 訴 人 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睿諺
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
黃沛頌律師
謝瑋玲律師
被上訴人 APPLIED MATERIALS ITALIA SRL.(應用材料義大
利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SALVATORE CULTRERA
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
謝礎安律師
陳品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,茲因卷證繁
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延展宣示
判決期日為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
法 官 郭宜芳
法 官 劉定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佳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