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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28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邱靖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瓊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 居屏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2,842,771元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,822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,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所示情形,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、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,補正裁判費及訴訟 代理人之欠缺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憲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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