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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惠君(原名陳絲琦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,提起上訴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,上訴至 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,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,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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