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吳文淑律師 方金寶律師 被上訴人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被上訴人 黃啓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被上訴人 葉人瑋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蘇唯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黃啟倫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黃啓倫 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璽儒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