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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定暫時狀態處分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勞抗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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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相 對 人 林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 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訴訟代理人 曾承瀚 住同 上」之記載,應更正刪除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王佳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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