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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確認繼承權不存在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家上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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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周月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明慧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, 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。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 訟代理人,此係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,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且無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 形者,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 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、第4 66條之1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,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依規定未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爰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王佳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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