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停止執行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抗字第2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40號 抗 告 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相 對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(原名經濟部加工 出口管理處高雄分處) 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:伊所有之超高速射出成型機2台(型 號為AFI-EH001,下稱系爭機器)為全新伺服油電式,購入 時之價格(包括機械手臂)高達新台幣(下同)5715萬8590 元,惟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77號清償債務民事執行事 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就系爭機器所囑託之鑑價機關即 鴻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鴻運公司),竟將系爭機 器誤為傳統油壓式,因而鑑定系爭機器之價值僅240萬元, 其鑑價結果自無可採。上開鑑價結果損害伊之權益,伊已多 次就此聲明異議,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,原裁 定駁回伊停止執行之聲請,容有違誤,爰提起抗告,請求廢 棄原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執行程序如已全部終 結,既無尚待續行之執行程序,即無停止執行可言。經查: 系爭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第2次拍賣期日將系爭 機器拍賣,經債權人以底價42萬元承受,並發給(檢還)債 權憑證予各債權人,其全部之執行程序業經終結等情,經本 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(見該卷二第131、147至 149頁),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顯已無從續行,自無 停止之可能。抗告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,當 屬無從准許,原裁定駁回其聲請,理由雖有不同,惟結論並 無二致,仍應予維持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 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再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月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