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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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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郭鴻銘 被上訴人 蔡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 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者,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,提起第三 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,353,939元及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 6日送達,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,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, 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,是本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彩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秦富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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