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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撤銷假扣押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全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抗字第85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,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在案,有該裁定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 押裁定,依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憲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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