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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違約金等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再審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德港科技開發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,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,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萬1000元,應徵再審 裁判費1萬8280元,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 內,如數補繳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宗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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