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再審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
裁判書全文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
再審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
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
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德港科技開發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
等事件,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
,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萬1000元,應徵再審
裁判費1萬8280元,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
內,如數補繳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審之
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
法 官 黃宏欽
法 官 陳宛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吳宗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