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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拆屋還地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楊建彰(原名楊昭宏)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,提起再審之訴。按提起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再審原告 於前訴訟程序雖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規定,前訴訟程序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,並不及於再審之訴,再 審原告仍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。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 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 定者為準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3,420元【6 ,000元/㎡×(77.03㎡+20.92㎡+23.36㎡+14.26㎡)】,應徵再審裁判 費13,3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,如數補繳到院,逾 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 回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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