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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勞上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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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不服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4號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並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部分;上開廢棄部分,駁回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。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(下同)95,758元及遲延利息;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;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是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為:關於財產權部分之95,7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元;關於非財產權即命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14 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500元。現上訴人僅依原審法院 民國112年12月15日111年度勞訴字第174號裁定繳納1,500元,尚 有不足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4,500元,逾期即駁回其聲明關於不服命發給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部分之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佳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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