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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借名登記物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月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,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家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,提起再審之聲請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,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, 如數補繳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審之聲請 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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