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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明異議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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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2號 再抗告人 祭祀公業盧三貴 設屏東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巷00弄00 號 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 上列再抗告人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 院113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,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,000元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 規定,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,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再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並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,逾期即駁回再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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