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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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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燈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 (本院 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選上字第十二號選舉無效事件於民國一一 三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選舉無效事 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其理 由略以:其為核對筆錄及錄音,維護法律上利益,故有聲請 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。經核,聲請人係當事人 ,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 容之必要,已敘明理由如前。揆諸首開說明,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,應予准許。再者,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,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馬蕙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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