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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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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相 對 人 羅子琇 戴舉璋 張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(本院112年度上 字第243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 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 應予許可;另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 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法院組織法第9 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43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錄音光碟 ,其理由為欲明瞭視同上訴人戴舉璋於該期日之開庭陳述內 容等語。經查,依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 ,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,故依上開條文 規定,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應予准 許。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並不得 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均併敘明。 三、爰依上開條文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楊馥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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