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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羅小字第5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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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52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勅有 被 告 簡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所 為判決,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1頁第14行「百分之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百分之十六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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