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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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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詹劭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997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其中新臺幣365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餘 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,99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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