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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債務

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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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陳冠中 被 告 蘭妙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762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342元自民國 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,7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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