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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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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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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黃添興 被 告 楊鎮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(112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),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而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912元,及其中新臺幣9,564元自民國1 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,045元,及其中新臺幣3,166元自民國1 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9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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