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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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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告 陳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,226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,22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廖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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