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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電信費

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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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 告 陳栢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仟 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,其中新臺幣伍仟伍 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文愷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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