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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債務

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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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郁淳 被 告 徐誠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並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其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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