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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LTEV 112年度羅小字第5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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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、莊友仁 被 告 廖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,802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23元,餘由原告負擔 ,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,80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廖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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