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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排除侵害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羅簡字第2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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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游美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余素琴 訴訟代理人 游文炳 吳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 貳拾壹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」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」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。」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 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而原告請求訴之 聲明為「一、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下稱系爭土地)上如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0 月26日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土地騰空 返還原告。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265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;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項土 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76元。三、被告應給付原告 1,495,379元,即自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按原告請求系爭土地上被告所占用面積,再加計訴之聲明 第三項之損害賠償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1,585,909元【計 算式: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,216元×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8.15平方公尺+1,495,379元=1,585,909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741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,42 0元,尚應補繳13,321元;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,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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