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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遷讓房屋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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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 原 告 羅錫堅 訴訟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羅俊翔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 下午二時二十五分,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茲本件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,爰依前述規定,再開言詞辯論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5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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