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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訴訟救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救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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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俞辰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」,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(下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 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。」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是經法扶基金會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者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 有無資力,應無庸再予審查(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 照)。 二、經查,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羅簡 字第54號)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,並經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提 出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表准予扶助為據,又觀諸聲請人 所述原因事實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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