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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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11號
原 告 高永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商(NGUYEN THI THUONG)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4,2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雪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