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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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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 3,8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前繳聲請費1,000元 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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