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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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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8號 原 告 劉于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芷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調解費1,000元後,尚應補 繳裁判費33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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