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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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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彤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80,000元,應徵裁判費4,0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,尚應補繳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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