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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借款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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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6號 原 告 洪琮淇 被 告 楊婷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:㈠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,000 元;㈡被告應賠償原告違約金200,000元,其中聲明第2項請求違 約金200,000元部分,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,不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,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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