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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羅補字第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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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賴建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(法律扶助)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飛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89,0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 費1,000元,尚應補繳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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