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違反銀行法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財產所有人 顏嘉樟 林麗梀 邱詩媄 吳靖怡 莊麗春 連轟 張任凱 許曉倩 姚玉春 伍秉樺 陳文雅 林木榮 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被告李雙福、賴肇宏、劉凌雲、徐永 枝違反銀行法案件,裁定如下: 主 文 顏嘉樟、林麗梀、邱詩媄、吳靖怡、莊麗春、連轟、張任凱、許 曉倩、姚玉春、伍秉樺、陳文雅、林木榮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;第三人未為聲請,法院 認有必要時,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,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李雙福、賴肇宏、劉凌雲、徐永枝違反銀行法案 件,顏嘉樟、林麗梀、邱詩媄、吳靖怡、莊麗春、連轟、張 任凱、許曉倩、姚玉春、伍秉樺、陳文雅、林木榮所有之特 定帳戶內款項業經扣押,有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7號裁定、 本院107年度急扣字第2號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函文在卷 可稽,而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,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 收程序。 三、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案件已定於113年3月8日上午11時 許行審理程序。上開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,經合 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,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,附此敘 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巫 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