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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過失傷害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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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福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112年度偵字第 5897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裁定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 主 文 劉福清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列關 於「左髖疼痛、左第五指疼痛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左髖臼後 壁骨折合併髖關節後位脫臼、左第五指遠端指骨骨折」,另 補充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」、「被告劉福清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」作為證據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 ㈡被告於犯罪後,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,向警承認為肇事人 ,此有卷附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西湖分駐所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(見偵卷第59頁), 故被告係在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前開犯行之犯罪人前,自行 向員警承認肇事,自首而接受審判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 規定,減輕其刑。 ㈢爰審酌被告因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行為,致告訴人受有左髖臼 後壁骨折合併髖關節後位脫臼、左第五指遠端指骨骨折、右 足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,所為實不足取,併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、被告本案過失程度,與告訴人因無共識而未能和解 ,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已退休、靠國民年金收入、智識 程度初中畢業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 段、第310條之2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,檢察官呂宜臻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 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      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897號   被   告 劉福清 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劉福清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13時2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 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苗栗縣西湖鄉二湖村產業道路由東 往西方向行駛,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非對稱路口,應減速慢 行、不得超速行駛及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,而依當時情形 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駛入苗33線鄉道時, 未減速慢行,反超速行駛,適李振華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苗栗縣西湖鄉土牛溝產業道路由北往南 方向駛入苗33線鄉道,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李振華受有左髖疼痛、左第五指疼 痛、右足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。 二、案經李振華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福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小貨車與告訴人李振華發生碰撞之事實。 2 證人李振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臺中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。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、(二)、現場照片46張 證明上開地點車禍發生後現場狀況之事實。 5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2年10月3日竹監鑑字第1120271715號鑑定意見書1份 鑑定意見認被告駕駛小貨車行經無號誌非對稱路口,超速行駛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蕭慶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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