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公共危險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40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崇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2484號),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,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 判決如下: 主 文 林崇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列「通宵鎮」應更正為「通霄鎮」,並補充「被告林崇育於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」作為證據外,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( 如附件)。 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455條之2 第1項、第455條之4第2項、第455條之8、第454條第2項。 三、附記事項: ㈠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185條之3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修正,同 年12月27日公布,同年12月29日施行,惟本次係修正第185 條之3第1項第3款及增訂同條項第4款規定,該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並未變動,是以本案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,應逕適 用裁判時法,附此敘明。 ㈡被告前於108年間,因公共危險、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本院以 108年度苗簡字第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、4月,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,於110年6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 畢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,被 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,為累犯,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 旨,考量本案與前案罪責類似,及檢察官與被告協商之結果 ,爰依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加重其刑。   四、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 款、第6款、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,不得上訴。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,又不服本件判 決,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 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,檢察官呂宜臻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 款 、第6款、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,不 得上訴。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,又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 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,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 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: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 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 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   附件: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484號   被   告 林崇育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林崇育曾犯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最近1次因公共危 險與妨害公務案件,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苗簡 字第9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、4月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,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。詎其 仍不知悔改,又於112年11月22日17時40分許起至同日17時4 5分許止,在苗栗縣通宵鎮賢德宮旁某土地公廟內飲用啤酒 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,仍自該處 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7時31 分許,行經苗栗縣苑裡鎮南興路與信義路之交岔路口時經警攔 查,發現林崇育散發酒味,即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 17時50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1毫克而查 獲。 二、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崇育在警詢與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。 2 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、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上開犯罪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林崇育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。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其於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酌情量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宜賢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