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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加重竊盜等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7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張正竑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 8日112年度易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張正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;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即被告張正竑不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77號第一審刑 事判決,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月10日聲明上訴, 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,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,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,爰依前開規定,命被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書,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 上訴。 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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