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過失致重傷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81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- 被告林貞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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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易字第817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貞祐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所為簡式審
判程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理 由
被告林貞祐因過失致重傷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
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並經辯論終結,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
終結後,業與告訴人江永斌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,告訴人並
表明願撤回告訴,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,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
之處,爰再開辯論;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,爰撤
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彥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