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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過失致重傷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8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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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貞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所為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 理 由 被告林貞祐因過失致重傷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並經辯論終結,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後,業與告訴人江永斌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,告訴人並 表明願撤回告訴,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,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,爰再開辯論;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,爰撤 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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